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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养犬者外出遛狗时不系犬链、不清粪便、不避他人 @铲屎官 文明养犬别掉“链”

2021-07-21 10:14:34    来源:莱西市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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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内,市民遛狗拴绳,还带了把小铲子,随时清理狗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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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任由小狗在人行道撒欢追逐。

爱犬不仅体现在为它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饮食条件,更体现在培养它们的日常行为上,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才是真正的爱犬。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影响了社区邻里和谐、城市环境卫生,更破坏了城市文明形象。

遛狗不拴绳,违法

“遛狗要拴绳”喊了很多年很多遍,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遛狗拴绳终于被正式写入法律。但近日多位市民反映,在洙河公园、沙岭河公园、重庆路和北京路等地仍有人遛狗不拴绳。

记者在上海路偶遇一位没有拴绳的养犬人,便上前询问原因。“今天我出来得急没给它拴绳,但是它都打过针了,而且性格好,很乖,不咬人的。”路人说道。

很多市民都会在晚饭过后带着自家的宠物狗出来散步,这无可厚非,公园、广场、小区等宽阔场所更是市民们的第一选择。但这些区域同时也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很多遛狗的市民并没有给狗拴牵引绳,放任狗四处奔跑撒欢。有撒欢的狗,就有被吓到的路人,吓得轻的拍拍胸脯自我镇定;严重的直接站在那里一动不敢动,小孩子更是吓哭喊妈妈。“我家小孩很怕狗,一看到狗转身就跑,但孩子跑不过更打不过。我不反对市民遛狗,但是不管是什么性格的狗都应该拴上绳子,避免伤人、打斗等意外的发生。”市民王女士义愤填膺地说。

此外《民法典》中也明确了相关事故的责任划分: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也只能减轻狗主人的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绿地变“狗厕”,“踩雷”

一不小心走了“狗屎运”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不文明养狗行为不仅困扰了不少市民,也与文明城市创建格格不入。

“我看您没有准备小铲子或者小袋子啊,狗狗随地大小便了怎么处理呢?”

“出来之前它在家里上过厕所了。”

“我就住在这附近,这下楼买个豆腐它就跟下来了,一会儿就回去了。”

“这是金毛犬,一般不在大马路上随地大小便,它会自己去草地里的。”

……

很多市民外出遛狗没有准备“文明袋”,对宠物狗在草丛“方便”多数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认为是正确的方式,只留下草坪上的一坨粪便,让途经此处的人侧目。

环卫工作人员表示,每天早上6、7点和晚上8、9点是遛狗高峰期,只要高峰期一过,绿化带里就会留有不少狗粪便。“我们在清扫路面时,扫帚上也总会黏到,如果被人踩过,清理起来会更麻烦。”工作人员说。

半夜犬吠,扰民

“平安人家小区内,有人在公共用地养大型犬,随地大小便不说,凌晨任由其狂吠,严重影响小区环境及居民的休息。”根据市民张先生的反映,记者找到了被拴养在绿化带里的狗,见到有生人靠近它便狂吠不止。

管好自家的犬只,维护邻里关系是每一个合格养犬人应该做的事情。记者咨询宠物店得知狗吠叫的原因有很多,有的会通过吠叫来保护自己,有的会通过吠叫与其他狗交流,有的则是提醒门外有人,或是提醒养犬人该准备粮食了。养犬人应该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犬只保持安静、规范活动的好习惯,防止犬只吠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

一时冲动买来结果养不下去、家里有小孩子之后怕狗咬孩子、生病的狗被踹出家门自生自灭……种种原因导致现在的流浪狗越来越多。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平时会巡查捕捉流浪犬只,市民也会打电话举报投诉流浪狗的位置,双管齐下,尽量减少流浪狗吠叫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

莫以爱犬之名触犯法律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节选)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节选)

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

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一)居民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二)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携犬出户未佩带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即时清除犬粪的;(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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