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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1-07-21 10:12:08    来源:莱西市情    编辑:嵇立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回顾我国历朝历代,都采用过一些类似“消费者保护法”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来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周代:果实未熟,不得买卖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早在我国奴隶社会鼎盛时期的周代,对食品安全就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周代《礼记》中记载了当时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是指未到成熟之时,严禁未成熟的五谷和果实进入流通市场,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粮食和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春秋时期:孔子的“八不食”

孔子是春秋时期社会上最博学的思想家之一,他在《论语·乡党》中提出著名的“八不食”:“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沽酒市脯,不食。”

意思是:粮食陈旧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不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吃。气味变了,不吃。烹调不当,不吃。不时新的东西,不吃。肉切得不方正,不吃。佐料放得不适当,不吃。市上买来的肉干和酒,不吃。在我国奴隶社会末期的春秋时代,孔子可谓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

汉代:售卖腐肉,与盗同法

汉代进入了成熟的封建社会,对食品安全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因此开始制定对违反食品安全的刑罚。汉朝《二年律令》明确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因肉类腐坏的原因,致人伤病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如果违反规定,肇事者与相关官员都要受到与惩罚盗贼一样的刑罚。

唐代:腐肉致人死者处绞刑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更加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严厉。《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意思是发现肉质腐烂,需速焚烧余肉。违反者杖打九十。故意以有毒的肉出售或赠送他人,从而造成他人中毒者,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法典之重可见一斑。

宋代:行会监管商品质量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经济空前繁荣的时期,市场交易频繁,一些商贩以食品掺假牟取暴利的现象屡屡发生。《宋刑统》对这些危害食品安全者的处理完全继承唐律,制定了杖打、坐牢、绞杀的严刑。此外,宋代政府还引入了行会管理制度,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否则不得从业经营。行会要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价格,监察不法行为,保证商品质量。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违反规定实行连坐惩罚制度。

清朝:颁发牌照、实行抽检

清代进入封建社会末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相对更为科学。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授予出口经营权,谨防假冒。政府任命专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对出口茶叶实行抽查,用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对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总括上述朝代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施以“重典”。其次,对于掺假造假等食品质量问题实行严格的监管。第三,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把关。这些措施对古代“舌尖上的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对于今天的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来源:科普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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