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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10 10:32:02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市专利运营工作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0号)和《青岛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15]3号)文件规定,设立青岛市专利运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国家和市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金发起组建专利运营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本市注册的专利运营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在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出资、跟进投资等。引导资金阶段出资的专利投资基金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估、社会公示的方式组织。
  第四条 引导资金参股的基金主要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组建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专利产业化投融资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商业模式,最终取得产业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专利运营及其产业化应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科技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引导资金设立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投资方向、审核预算及执行方案流程、指导引导资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监督引导资金规范运作等。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基金投向,但不干预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资本公司)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设立、跟进投资等预算及执行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高创资本公司委托青岛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引导资金的出资设立、跟进投资等方案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专利运营投资基金的尽职调查、专家评估、财务审计,监督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投向,必要时可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基金经理、外部专家和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阶段出资、跟进投资方案的咨询。
  第九条 高创投资管理公司受托运营引导资金和资金回收并代持相应出资份额。按年度从引导资金中按引导资金当年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引导资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阶段出资、跟进投资的调查、评审、审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专利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引导资金所带动全市专利运营投资规模和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所投专利权数量。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参股的基金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蓝色经济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服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资金申请设立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知识产权项目运营、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知识产权项目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2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新设立基金,申请引导资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注册,且投资于青岛市范围内专利运营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只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其中引导资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
  (四)基金对单个专利运营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资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专业运营项目及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专利运营投资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引导资金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权益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同意,并报理事会批准。
  因相关资产被冻结或发起人无法达成一致等特殊原因,到期无法清算,基金主发起人(或主合伙人)应承诺受让市级引导资金所持股份,受让价格按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第十七条 当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项目或服务时,引导资金可按适当比例向该项目或服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基金对该项目或服务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权益,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权益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十八条 专利运营基金在引导资金到位1年内,投资我市项目的额度需高于引导资金年度出资额度,对未达要求的专利运营基金,引导资金不再投入,6个月内整改无效,引导资金有权退出。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资金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 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专利池(专利组合)项目所需较大额度的专利分析费用从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一条 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基金企业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专利运营基金,鼓励专利运营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我市专利运营项目,对专利运营基金投资于我市专利运营项目的,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资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利运营投资基金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由专利运营投资基金企业、专利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基金的70%资金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高创投资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高创投资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理事会、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引导资金及参股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资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理事会、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引导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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