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危房修建政策
1.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
2.具备条件:实施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项条件: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家庭无住房或住房老旧危陋。(无住房需要新建的,必须有合法使用权且符合村镇规划的宅基地;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3.根据青岛市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和建筑市场行情,财政补助资金每户不低于1.8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按照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施工价格报告书进行适当调节。
二、重度残疾人就业生活补贴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一、二级下同)残疾人。
(二)城乡非低保家庭中的困难重度残疾人:1、城乡非低保家庭中18-29周岁,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单身重度残疾人;2、城乡非低保家庭中30周岁以上,本人无业或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离异或丧偶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四、残疾人教育救助和奖励
(一)救助范围、条件
1.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低保家庭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2.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培训的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3.市及区 (市)残疾人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中参加培训的残疾人。以上均指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残疾人)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二)救助标准
1.对接受学前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儿童每年救助 2000 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儿童每年救助 1200 元。2.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 1200 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 600 元。3.对在本市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的七区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 2000 元,三市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救助1200 元;对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4000 元生活救助 (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两项政策的学生不再救助)。4.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 5000 元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已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标准)。5.对在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鉴定费和生活费。6.市及区 (市)残疾人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
(三)奖励的范围、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2.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在文件执行之日后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以上均指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四)奖励标准
1.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6000 元;2.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8000 元;3.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4.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 4000 元;5.获得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 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