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公共服务规定》将开始实施。这是落实《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也是全国首个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定共20条,有效期5年。规定分为总则、公共服务主体条件、公共服务监管、田间学校规定、附则。规定明确: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承接主体设立的农民田间学校、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示范基地参与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条件;明确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培训,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及时公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
据悉,申报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示范基地的承接主体,须具备开展观摩实训、顶岗实习、创业孵化的师资队伍和配套制度;具备现场教学、实习实训所需培训场地、教学设施设备。
(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