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青岛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全时段、全方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烧荒,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发生露天焚烧的,根据青岛市生态补偿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三、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露天焚烧野草、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事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禁烧规定而引发火灾、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88499900
莱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