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往返我市(含莱西籍在湖北省学习、工作、出差人员,下同)、途经湖北省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省等重点疫区的人员,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旅馆要积极排查,对发现湖北省往返人员及时向镇街、村居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往返我市、途经湖北省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省等重点疫区的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从湖北省往返我市、途经湖北省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省等重点疫区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我市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网格员、居(村)委会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破坏诊疗秩序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贩卖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袭警、妨害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全体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按照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积极服从社会管理治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阻碍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按妨害公务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莱西市公安局
二O二O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