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招用了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2.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8)残疾失业人员。(9)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3.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答:本市城镇户口居民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一人就业,可以通过“青岛就业网”“智慧人社手机APP”或向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4.什么样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男满16至50周岁,女满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以通过“青岛就业网”“智慧人社手机APP”或向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按规定程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5.哪些人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扶持政策?
答: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6.都有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
答:凡是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含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员工制和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7.家庭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依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规定,可享受的政策补贴主要有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8.家庭服务机构如何申领家庭服务业政策补贴?
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http://jy.qingdao.gov.cn)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提交登记申请。
9.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月份最长不超过3个月,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0.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答:(1)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2)补贴期限。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