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往昔,峥嵘岁月,看今朝,旖旎风光秀。
从1931年的江西瑞金起航,
历经80余年的创建与发展,
人民检察制度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建国70周年之际,
请跟随小编的脚步,
感受历史的厚度。
杨氏宗祠里的“人民检察第一门”。江西瑞金沙洲坝东坑村的杨氏宗祠,曾作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办公地,后改为人民检察博物馆。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并组成临时中央政府,规定了检察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人民检察制度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而诞生。
随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何叔衡当选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与中央其他部局一起在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
两年后一个明媚的春天,中央政府迁到沙洲坝,从此,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杨氏宗祠。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开国元勋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成为新中国第一任检察长。
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六如、蓝公武(无党派人士)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11人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
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第一次会议在罗荣桓检察长主持下于中南海勤政殿举行。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决定起草检察署组织大纲。
同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开始办公,办公地位于北京司法部街72号(现人民大会堂东门处)。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规。
195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这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会上讲话,李六如副检察长作《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的报告。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工作。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为实现检察工作的有法可依,决定对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后又经过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是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的任免程序作了修改,因此,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人事任免的条款也相应地作出修改。
时光飞逝,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颁布40年,以现代眼光来审视这部法律,其内容及体系结构已经滞后。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六次会议,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草案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机构设置和办案组织等作出修改完善。
毛泽东
改“署”为“院”的决定,是毛泽东主席灵机一动作出的。
1954年9月21日凌晨,中央政治局还在讨论《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法》草案。这时,彭真同志向毛泽东主席作了相关说明。听完了汇报,毛泽东反问道:“既然检察工作这样重要,为什么不叫‘院’呢,可以叫‘院’嘛!”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主席的这个意见,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是共和国第一个由人民代表选出的检察长。
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张鼎丞连任三届检察长,其间的风雨历程深深地镌刻在了共和国的记忆中。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揭开了当代中国检察制度崭新的一页。
会议选举参加过红军长征的革命老人黄火青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也是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大门口。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此展开新的一页。
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次集体宣誓仪式隆重举行。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江泽民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由此,共和国第一部《检察官法》诞生。
此后,《检察官法》历经两次修改。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检察官法》进行第一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检察官法》进行第二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同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
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这项工作从此在全国全面铺开。
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时代,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
“政法系统要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领域改革寄予新期望。
检察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近年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始终坚持与时代步伐同频共振,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全面扎实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时代向前发展,改革永无止境。无论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还是耕耘改革“试验田”,检察机关都将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