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首例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历经听证程序、行政复议、一审判决,最终于2019年9月13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至此,历时一年零四个月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终于尘埃落定,圆满结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8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同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联合检查旅游市场时,在上海中路发现一辆疑似旅游团队的大巴车。经查,该车系当事人王某楠租赁以此招徕、组织52名游客去蓬莱旅游所用,王某楠承认并未办理从事旅游业务的相关证照,王某楠的行为涉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王某楠现场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处理过程:
2018年6月9日,市综合执法局对王某楠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6月11日,王某楠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再次承认未办理经营旅游业务的相关证照及通过微信招徕、组织52名游客去蓬莱旅游,并从中获利1920元的违法事实。期间,办案人员对多名游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交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并收到市交通运输局对旅游车辆单位的处罚决定书及市旅游局出具的王某楠不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相关资质证明,至此,查明王某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某楠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某楠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莱西市人民政府复议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当事人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处罚依据、幅度和执法程序等合法有效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过程中,针对上诉人的诉求,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王某楠于2019年10月8日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