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打造高素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制,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 退出形式包括取消录用、退休、清退、辞去公职、辞退(解除合同)、开除等。
第四条 在落实本办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着力解决精神懈怠、激情不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大力营造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取消录用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三章 退休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 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病退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第九条 公务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个人申请提前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且个人申请自愿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清退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予以清退:
(一)违规录用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
(二)未按规定确认和审批,擅自使用的编外人员或通过劳务中介、物业公司等以劳务派遣形式变相招用的编外人员;
(三)按照中央及省、青岛市有关规定应当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辞去公职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辞去公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辞退(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经组织调查确属个人原因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八)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经组织调查确属个人原因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编外用工人员要建立科学合法的考核退出机制。
(一)根据《莱西市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指导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研究制定本单位编外用工人员量化考核办法,并将每年制定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和原始考核分数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二)在原始考核分数基础上,按照公平性原则,采取修正系数法,计算出每名编外用工人员的最终考核分数,进行全市综合排名,按照编外用工人员总数3%的比例由低分到高分划定基准分数线。最终考核分数在基准分数线以下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留岗查看一年处理,除了年度考核等次已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其他人员不定等次。
(三)留岗查看期间,用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开展两个月的集中学习培训,集中学习结束后返岗工作。留岗查看当年年度考核分数仍在基准分数线以下的,该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四)留岗查看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鼓励编外用工人员自谋职业,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按照中央及省、青岛市有关规定应当辞退或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开除
第十八条 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八)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九)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十一)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十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十五)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十六)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十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十九)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二十二)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二十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二十五)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十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十七)包养情人的;
(二十八)组织迷信活动的;
(二十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三十)参与赌博的;
(三十一)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十二)在工作时间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十三)挪用公款赌博的;
(三十四)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
(三十五)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九)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二)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四)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十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十七)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八)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十九)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二十)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二十一)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二十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十四)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二十五)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十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十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十八)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十九)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十)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十一)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十二)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十三)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十四)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十五)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十六)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十七)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三十八)包养情人的;
(三十九)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央及省、青岛市有关规定应当开除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退出,参照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编外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制定考核指导意见,组织各单位实施,并会同相关单位抓好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退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组织干部管理监督主体责任,本单位干部职工出现以上情况,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启动退出程序。根据退出形式不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受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手续办理程序、档案管理和相关待遇等事宜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党组织在落实本办法过程中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有隐瞒包庇、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敢作为、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莱西市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编外用工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促进编外用工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机关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人社部门审批备案的编外用工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方式进行,实行本职工作(40 分)、自身建设(30 分)、民主评议(30 分)加创新性工作(加分)的“3+Χ”目标考核体系。具体考核指标,由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指导下,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得高于编外用工人员总数的15%。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比较认真负责;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5.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考核与全市综合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总结述职和考核测评等工作,并将原始考核分数和考核结果上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二)根据人社部门反馈的全市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平均分,采取修正系数法,计算出本单位每名编外用工人员最终考核分数,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具体计算公式为:最终考核分数=原始考核分数×修正系数(修正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修正系数=全市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平均分÷所在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考核平均分。公式中计算平均分时,编外用工人数不足10 人的,按实际平均分计算;编外用工人数在10 人以上(含10 人)的,要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
根据最终考核分数全市综合排名,按照全市编外用工人员总数3%的比例由低分到高分划定基准分数线。最终考核分数在基准分数线以下人员,由用人单位给予留岗查看一年处理,除了年度考核等次已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其他人员不定等次。留岗查看当年年度考核分数仍在基准分数线以下的,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本人。如无异议,须在《莱西市编外用工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等的重要依据,与用人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制定本单位编外用工人员量化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量化标准,考核办法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莱西市委办公室
2017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