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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017-06-21 09:43:39    来源:    编辑:

   日前,我市印发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办法》共五章74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体现了“环境保护属地管理”、 “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宗旨。

 
履职不到位要被追责
 
  因生态环保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发生环境问题及生态破坏等问题,对严重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处置不力的共11种行为,党政主要领导要被追责。利用职务干扰影响环保工作,对违反环保政策、法规行为制止不力和查处不及时的20种行为,相关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要被追责。违反环保法规政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抗拒环保执法的9种行为,企事业单位环保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被追责。追责主要是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保责任涉及部门众多
 
  市政府39个部门负有环保管理职责。其中,畜牧、城建、综合行政执法、卫计、农业等,分别对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城市河道污染整治,露天烧烤油烟污染防治、施工噪声控制,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负责。
 
部门职责明确具体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的环保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协调、研究、部署及考核评价。政府职责是规划、部署、推进环保工作,改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镇街环保职责是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环保要求严格规范
 
  《办法》规定,市委、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党委、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镇政府(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
  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委、政府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横向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纵向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和方案。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通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督促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认真履职。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公众参与程序,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实施,打破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将形成全市党委、政府,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环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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