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聚集,完善金融业态,壮大资本市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新设和新引进的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和新引进的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证券、期货、信托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莱西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以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新设和新引进法人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机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与政策支持;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自成立之日起,免费提供办公场所5年,营业用房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对前三年租赁费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对外转租。
(六)经省金融办批准,我市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0.5%给予公司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七)对新设和引进的其他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八)对我市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区域性管辖机构,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九)聚集金融资源所需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支付,年终结算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二、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
对在我市工商、税务注册并按照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办公用房补贴
对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面积不超300平方米);超过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按照租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对超过部分给予30%补贴。经营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二)经济贡献补助
1.对投资我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基金管理企业补助(有政府投资平台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应扣除政府投资平台对基金管理人让渡收益部分),单笔投资贡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扣除第一项投资贡献补助后,按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剩余部分的60%给予补助,期限为5年。
3.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自主奖励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基金登记注册、变更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所需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支付,年终结算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三、鼓励金融机构扶持地方经济
本文件发布之前已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西金字〔2014〕6号)相关意见执行。
四、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
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每户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二)“四板”挂牌奖励补助
1.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
2.引导鼓励四板推荐机构对挂牌企业持续跟踪服务和投融资服务。按照挂牌企业挂牌后第三个会计年度比挂牌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的增幅进行排名,对排名前五位挂牌企业的推荐机构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三板”挂牌补助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12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企业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企业上市补助
1.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再融资额80%投向我市的,按照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因改制、重组、并购、规范等产生的市级经济贡献,拟上市企业在上市材料上报证监会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在挂牌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给予补助;需要完善产权手续的,优先予以办理,涉及其它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各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收费按大项目标准执行,罚款按最低标准执行,罚款于企业上市挂牌后,给予同等金额的资金补助。
4.拟上市挂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转报或核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优先安排使用土地指标并实施供地。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已上市挂牌企业,优先支持申报各类政策性资金。
(五)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年终结算时由市、受益镇办(开发区)各负担50%。
五、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
(一)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对引进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鼓励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遴选一批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经营业绩和对我市的贡献,给予补助。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享受本政策的各类金融机构,应承诺十年内企业持续经营且不迁离莱西市,若迁离莱西市,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