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工业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壮大总体实力的主战场。为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工业经济振兴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青岛“三中心一基地”行动计划等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及各级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市场发展导向,推动各类要素资源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集聚,加快工业向创新驱动、集约高效、环境友好、惠及民生、内生增长等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工业经济创新跨越发展,为开启宜居幸福莱西建设新征程提供强大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一)构建工业发展新框架。按照优势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创新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的思路,姜山先进制造业功能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低碳环保和高端制造业等产业,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信息科技、智能制造和产城融合等产业,沽河食品谷产业园重点发展食品深加工、休闲产业等,南墅石墨新材料产业园重点发展石墨新材料等产业,店埠航空文化特色小镇重点发展航空培训、飞机研发制造等通航产业。
(二)创建工业发展新体系。全面推进科技与工业对接、创新成果与产业发展对接,发展壮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培育新动力、新结构、新特色、新优势。引导传统产业向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迈进,新能源汽车、石墨烯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三)开创工业发展新局面。工业经济实现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1年规模以上产值达到2500亿元,较2016年翻一番;规模以上企业新增100家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基金引导和资金扶持
1.设立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引导基金。设立企业“助保贷”基金、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等专项基金,参照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的模式,探索首期设立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提高资本运作效益。(责任部门:财政局)
2.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7年起设立总额度为5000万元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发展互联网工业、品牌培育、园区建设、企业家队伍建设等,推动全市工业快速健康发展。(责任部门:财政局、科工信局)
3.设立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总额度为1亿元的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在银行货款的续贷周转。具体使用按《莱西市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西政办发〔2015〕49号)规定执行。(责任部门:金融办、财政局)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4.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对当年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根据相应级别给予奖励。设立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小企业产业园建设,根据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众创空间、孵化器、小企业产业园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西科工信发〔2016〕83号)实施。(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
5.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和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和新认定国家、省、青岛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国家、省、青岛市工业设计奖,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及重点新产品,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新引进的企业获上述荣誉,其总部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视同新认定的相应级别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具体奖励按《莱西市专利奖励办法》(西政办发〔2015〕115号)规定执行。(责任部门:科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
6.鼓励企业设备技术资源共享。建立国家、省、青岛市级企业创新平台设备、技术资源共享制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分析测试及质量控制等。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上设备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并且对本企业外实施检测服务的,按单台设备价值的10%给予补助,单台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
7.鼓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对通过青岛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或者使用共享科学仪器为研发创新开展的检测服务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8.大力培育骨干企业。每年按照实缴税金、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入等指标加权排序,并结合企业潜力、自主创新能力等实际情况,筛选出50家工业骨干企业和50家工业成长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 “十强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大户”,并通报表彰。(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
9.大力发展规模企业。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户新上规模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对已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净增产值较大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当年净增产值超过五千万元的每户奖励5万元;净增产值超过亿元的每户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净增产值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统计局)
10.积极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对当年通过青岛市“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单打冠军)、示范企业、产品(技术)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四)引导产业做高做新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户企业奖补不超过20万元。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项目设备投资和新增财政贡献,给予事后奖补。(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
11.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鼓励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大投入,每年择优评选一批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国内先进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6%的设备投资奖补。
12.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橡胶化工等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提升,每年择优评选一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国内先进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5%的设备投资奖补。
13.着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鼓励通用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等产业加大投入,每年择优评选一批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技术水平国内先进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6%的设备投资奖补。
(五)推进智能制造
14.推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向“制造+服务”转型。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等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按照青岛补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支持。(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
15.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
16.鼓励企业研制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根据上年度企业首台(套)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确定扶持金额。其中,成套装备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台设备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
17.鼓励企业加快“两化”融合。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青岛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18.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青岛市新认定的智能工厂、互联网工厂,对新认定的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六)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19.引导企业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管理奖、全国质量标杆)、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市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当年被新认定的出口名牌、行业名牌、农产品名牌等,降一级进行奖励。工业企业在境外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给予费用补助。(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科工信局)
20.引导参与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对参与制定(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对承担国家、省、青岛市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项目的,对获得国家4A、3A、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七)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1.鼓励企业提高产品配套率。引导大企业提高本市产品配套率,对辖区内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地配套年新增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提高对市外大企业配套率,辖内企业为市外大企业配套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年新增配套额的3%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统计局)
22.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展会。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参加国内外展览(销)会,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不断提高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工业企业参加的国内外展览(销)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助。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费用予以补助,并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商务局)
23.鼓励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本市工业企业到境外设立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及境外资源开发且中方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项目,对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责任部门:商务局)
(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4.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经审核确认,按照不超过当年新增担保额0.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责任部门:科工信局、金融办)
25.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备案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贷款担保,经审核确认,按照不超过担保额1.5%的比例补助给贷款企业,并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科工信局、金融办)
(九)抓好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
26.扶持产业示范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搞好全市产业集聚区统一规划布局,突出抓好一批对我市未来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又有发展空间、产业基础好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对当年新被认定为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青岛市级工业产业集聚区的镇(街道)予以奖励。(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27.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于符合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当年新被认定的青岛市级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予以奖励。(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十)加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8.完善市、镇、企业三级公共服务网络。畅通政府与企业双向直通服务渠道,培育一批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质量检测、融资服务、市场开拓、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运行经费补助。每年据实对当年新建并经青岛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镇级或企业专业服务平台予以奖励;对已被认定且经考核合格的的镇级或企业专业服务平台每年给予运行经费补助。(责任部门:科工信局)
(十一)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9.实施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工程。鼓励企业加强管理,积极探讨管理创新。对当年新获得山东省和青岛市企业管理奖和管理创新成果予以奖励。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门经费,由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家外出学习考察,组织企业家和高管人员封闭式培训和到高校进行短期培训、其它专业性培训以及聘请专家授课、咨询等,不断提升企业家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创新能力。(责任部门:科工信局、财政局)
30.大力实施招才引智。鼓励工业企业面向国内外选聘一批技术拔尖、经验丰富、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带头人。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诺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范围参照《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综合资助经费按青岛市政策执行,生活补贴按青岛市奖励的1:0.3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项目,奖励资助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对我市企业中获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包括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战略新兴产业创新类、国内科技创业类)、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荣誉的人才(人才项目),在上级部门奖励资助的基础上,按1:0.3比例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上述配套资金按照20%、30%、50%比例分3年发放。同一人才(人才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责任部门:科工信局、人社局)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
31.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行为,对违反规定、干扰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十三)其他事宜
32.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的;当年本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本意见所指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项目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需奖补资金全部由市财政列支。本意见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