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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

2016-11-23 09:30:02    来源:    编辑: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11、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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