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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特惠保险政策

2018-08-23 10:01:13    来源:    编辑:

   一、医疗补充保险

  1.受益对象:全市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障期限: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理赔标准: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和慢性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尘肺、心肌病、肾病综合症、老年痴呆、帕金森病、糖尿病、苯丙酮尿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制性脊柱炎、血友病、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细胞减少、出血性结直肠炎和克隆氏病、严重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粘液性水肿)、截瘫、新生血管性老年黄斑变性、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重型哮喘、脊椎关节强硬、重型子宫内膜异位、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门诊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医疗补充保险按约定再给予补偿。各种情况下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
  4.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就医→治疗结束→被保险人准备相关理赔资料并交至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理赔人员审核→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
  5.理赔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基本医疗费统筹结算单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如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就医病人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当地就诊并在医院结算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病例、用药清单、处方、医嘱等资料。
  6.注意事项: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10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20日。
  (1)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支付之后剩余的个人自负部分,3万元以内部分按照90%报销,3万元以上(含3万元)部分按照95%报销。
  (2)尿毒症血液透析、肝肾器官移植抗排异用药治疗、血友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居民医疗保险正常和其他政策补偿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95%报销。
  (3)依据《关于实施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36号),不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自费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外)。(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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