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轻轨、单轨交通、有轨电车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如何审批?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审批原则。对于住宅等敏感目标环境振动超标的,审批原则提出,要采取优化线位和敷设方式、拆迁、功能置换、选用无缝钢轨、轨道减振等措施。
就审批原则,生态环境部除公开征求各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外,也将发改委以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建设方纳入征求意见范围。
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地铁、轻轨、单轨交通、有轨电车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要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相协调。
对于高架、地面区段沿线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优化线位及敷设方式和选用低噪声车辆、减振轨道等措施,仍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采取了隔声窗等辅助措施”。“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预留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实施的技术条件等噪声防治建议。”“对于邻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目标的路段,提出了设置封闭围挡、优化施工布置及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审批原则说:环评报告审批的条件是“采取上述措施后,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的,项目实施后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不满足功能区要求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不恶化。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等区域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相应标准。”
对于住宅等敏感目标环境振动超标的,审批原则要求,要提出优化线位和敷设方式、拆迁、功能置换、选用无缝钢轨、轨道减振等措施。对于地下穿越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的,要提出增加埋深、采用钢弹簧浮置板道床减振措施、采用非爆破或静音爆破施工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振动影响的,要提出优化线位、增加埋深、减振防护等措施。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环境振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议。”审批原则指出:“采取上述措施后,住宅等敏感目标振动环境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筑二次结构噪声符合相关标准,文物保护单位的振动影响符合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可批复。
审批原则对地铁、轻轨、单轨交通、有轨电车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三场及洄游通道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的;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审批原则特别提出,主变电站选址要合理,其边界和周围的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要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同时,这类项目环评报告须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