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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日1日起这些山东新规正式实施

2017-01-06 15:50:04    来源:    编辑:
      2017年1月1日,一批山东新规将正式实施。咱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生活将有哪些改变。
 
职工有大病保险了
 
  自2017年1月1日起,山东将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山东成为全国首个建立全省统一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省份。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2017年医疗年度内职工患大病造成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超出的部分就能报销60%。
 
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留级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要求,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经费自理。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新版《山东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
 
立法鼓励职工与企业集体协商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应该发给职工多少钱,职工可以向企业协商”。为解决职工“不会协商”的问题,《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收养子女新政施行
 
  《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收养申请人要经历三道“门槛”的评估,分别是收养能力的评估、融合期调查评估及收养后回访,不得私自抚养弃婴。《办法》明确了被收养儿童的范围,其中包括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和孤儿。
 
      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来了
 
  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自2017年1月1号起施行。《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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