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均是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为了切实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轻职工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山东将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筹资、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经办管理服务等政策和办法,建立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据了解,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补偿标准,意见也明确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其中,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未来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也就是说,2017年医疗年度内职工患大病造成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超出的部分就能报销60%。
职工大病保险是否需要单独缴费?意见指出,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每年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各市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
鉴于职工大病保险第一年实施,因此对于职工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也做了规定。职工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其中,各市从省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中具体选定职工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并签订承办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费用的结算衔接工作,与承办职工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实行一并即时结算。严格执行目录外费用患者签字同意制度,控制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风险。加强职工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