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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积12分,亮红牌

2016-11-11 14:23:21    来源:    编辑:
  ■对绿标企业,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黄标企业,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对红标企业,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山东企业将挂环境信用标牌!企业将分红黄绿标,对绿标企业,可适当减少现场环保检查频次,红标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中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日前,省环保厅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将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
  《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省环保厅负责制订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企业。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将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采用负评价方式,简单易行;采用实时评价方式,时效性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含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含12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办法》规定,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为促进企业整改,《办法》还提出建立记分核销机制,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后,可核销记分。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将更加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省环保厅还将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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