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最高法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全国18个城市试点,山东济南、青岛作为试点城市,试点期限为两年。
该草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制定,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9日在就草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不作为试点案件。
本次草案在此基础上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则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