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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要申办“身份证”

2016-11-11 14:32:56    来源:    编辑: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5起开始办理排污许可证业务,共分2批办理。10月15日-10月31日受理第一批申请材料(国、省、市控重点企业);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第二批申请材料(一般企业),现将具体办理流程发布如下: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莱西大队
  (三)申请主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莱西市威海东路27号),88436141
  (五)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7月5日发布)第五条:“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5.《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青环发〔2016〕68号)第二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县级以下以及20张床位以下排放废水的医疗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1.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县级以下以及20张床位以下排放废水的医疗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3.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甲类排污许可证应载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许可内容,其中燃煤排污单位增加烟尘特征污染物的许可内容。
  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只载明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实施许可内容。除四项主要污染物外,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应增加五项重金属特征污染物(铅、汞、铬、镉、砷)许可内容;饮料制造、食品加工、啤酒制造等行业排污单位应增加总磷特征污染物许可内容;石化、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排污单位应增加石油类特征污染物许可内容;纺织染整业排污单位应增加色度特征污染物许可内容。
  设定依据:
  1.《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
  (二)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2.《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3.《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青环发〔2016〕68号)第二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县级以下以及20张床位以下排放废水的医疗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七)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排污许可证申请;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4.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应盖有中国计量认证CMA印章,至少包含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数据);
  5.排水许可证明(仅限排入城市管网的单位);
  6.排污权交易材料(缴费票据、初始排污权核定意见等,仅限列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内的单位)。
  设定依据:
  1.《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证明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批准文件;
  (四)环境检测机构针对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内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
  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还应当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水许可证明;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内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取得排污权的相关证明。
  2.《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青环发〔2016〕68号)第四条:“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污染物监测报告应盖有中国计量认证CMA印章,至少包含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数据。”
  (八)办理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向莱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莱西市环保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莱西市环境保护局四楼监察大队
  电话咨询号码:0532—88436141
  电子邮箱:88436141@163.com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市。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各排污单位暂到莱西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救济途径等。
   (三)获取排污许可证
  1.获取方式:来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排污许可证》,本证有效期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延续申请。
  (四)流程图
 
三、投诉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渠道
  市环保局办公室电话:0532—88435063
  (二)复核
  排污单位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存有异议的,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前的公示期间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复核,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为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最终结果。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规定期限内。环保局电话:88436141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文本及示例可到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http://www.qepb.gov.cn),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排污许可证核发。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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