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规范管理,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扶持对象,加强在孵企业培育,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由青岛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由各区(市、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符合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孵化器建设支撑项目(以下统称“孵化器”),其入驻企业可申请在孵企业备案。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内;
(二)在孵化器外已注册成立的企业,申请入驻孵化器时,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 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2000平方米。
第四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备案登记工作采取随时受理、分批备案登记的办法,审查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 申报。企业在孵化器注册后1个月内,以孵化器分配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登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www.qdincu.cn),链接进入“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同时,在网上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入孵协议;属迁入企业的,提供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
(二)审核。企业所在孵化器负责审核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从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提报。
(三) 初审。孵化器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企业是否入驻孵化器和经营范围属于高新技术领域,对符合要求的从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提报,否则予以退回。
(四)备案确认。由青岛市科技局委托青岛市孵化器协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向社会公示5天,通过公示的,市科技局予以备案登记。
孵化器入驻企业已认定为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超过孵化时间的,直接予以在孵企业备案登记。
第五条 经备案登记的企业,具备申请孵化器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等资格,纳入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六条 对经备案登记的在孵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统计调查制度,企业需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业务管理平台更新内容。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或倒闭等,不再符合在孵企业条件的,其所在孵化器应及时在业务管理平台将企业注销。
第七条 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备案登记工作采取随时受理、分批备案登记的办法,审查流程通过网络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由所在孵化器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中将企业转为毕业企业,并在系统中提交企业具备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知识产权证书、高企证书、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证明。
(二)审核。孵化器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提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从业务管理平台进行提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备案确认。由青岛市科技局委托青岛市孵化器协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向社会公示5天,通过公示的,市科技局予以毕业备案登记。
第九条 毕业企业跟踪统计。孵化器对毕业企业连续三年进行跟踪服务,并于每年10 月底之前在系统中更新企业数据。
第十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备案登记,不再纳入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对在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孵化器和企业,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其在孵企业备案参照本细则实施,并纳入全市在孵企业统计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止。原《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青科字〔2014〕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