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申请阶段相关事项
1.专利申请的提交形式
(1)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通过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
(2)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可以将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当面交到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当面交到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的受理窗口或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2.申请专利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说明书附图。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3.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含氨基酸或核苷酸序列表)、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申请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
4.证明文件
办理专利申请相关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的,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题录译文。
5.签字或者盖章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6.同日申请说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
7.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原则上,一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及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
8.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以自行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9.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10.申请日的确定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及各种文件,以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11.申请日的更正
申请人认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日更正请求,并附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
12.申请费的缴纳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1)电子申请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申请网(http://www.cponline.gov.cn/),使用网上缴费方式缴纳专利费用。(2)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缴纳专利费用。(3)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
13.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14. 提交申请文件注意事项
(1)向专利局提交的各种文件申请人都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2)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3)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不接收样品、样本或模型。
(二)专利审查阶段相关事项
1.专利审批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2.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3.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答复时应注明申请号、发文序列号、所答复的通知书名称、发文日等。
(2)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5)答复法律手续类通知书时,除了消除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还应当重新提交相应的法律手续文件。
4.意见陈述书
(1)关于缴纳专利费用的意见陈述书
(2)意见陈述书
(3)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5.行政复议
主要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三)专利授权或驳回后相关事项
1.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2.驳回申请和请求复审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复审的理由。
3.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专利权人可以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按超过的时间缴纳滞纳金。补缴期满年费和滞纳金未缴纳的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届满终止。
4.专利权的终止
根据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可分为:期限届满终止、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主动请求放弃其专利权。
5.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恢复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6.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申请自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