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飞”的车库款
2021-01-26 09:33:09 来源:莱西市情 编辑:吴晶晶 谭美娜
全款购买车库,拿到收据后,开发商却上门追讨欠款,难道刚交的车库款“不翼而飞”了?
【案情回顾】姜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车库一处,价款为14.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下午,姜某支付现金3千元,剩余14万元用多张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支付。刷卡后,甲公司当场向其出具收款收据1份,载明“……收款金额143000元(现金3000元、刷140000元)……”
既然钱款均已支付,甲公司为何还要向姜某主张欠款?
甲公司视角:协议签订当日下午,姜某确实用多张银行卡向公司刷卡支付车库款,但其中一笔1.9万元刷卡失败。恰巧当日上午另有一案外人购买车库,刷卡支付1.9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误认为该笔钱款系姜某所付,故为姜某出具全款收据。次日财务人员核账时发现姜某通过刷卡转账仅支付了12.1万元,剩余1.9万元扣款失败。
姜某视角:甲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他其中一笔1.9万元刷卡失败,其核实后予以认可,但当日下午他便让甲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到其朋友赵某所开的店取走现金1.9万元。因甲公司已经给予全款收据,故未再次向其出具任何凭证。
【法院判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姜某是否支付了剩余价款1.9万元。日常交易中,发现钱款支付存在瑕疵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补充完善。甲公司误认为姜某交纳全款,为其出具了全款收据,事后发现,姜某有1.9万元刷卡失败,对此姜某予以认可,甲公司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姜某辩称,当日下午双方都确定钱款没到账,他让甲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到自己朋友的店取现金。通过当庭拨打王某的电话,王某称未有此事,甲公司也不予认可,姜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恰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姜某在收到二审判决当日,便主动向甲公司支付了剩余1.9万元车库款。
【法官寄语】车库款并非“不翼而飞”,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其中必定有一方说谎,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案件真相可见一斑。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甲公司对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供了证据,举证责任完成。姜某称甲公司已经拿走了现金,但其不能提供付款的相应证据,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诚信是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面对利益和诱惑,守住本心、诚信做人,才是立身处世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