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是某汽车服务公司雇佣的司机。在一次工作中,其因疲劳驾驶导致操作不当,所驾驶的车辆撞在隔离墩上,车辆受损严重。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汽车服务公司维修车辆花费85204元。
2020年1月,汽车服务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85204元车辆维修费。
【释法分析】通常而言,雇员劳务行为是为雇主牟利,雇主对雇员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故劳务的利益归于雇主,风险也应归于雇主。因劳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雇主来承担。
但是,如果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然免除其责任,则是对雇主利益的侵害,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当雇员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受损的是雇主也不例外。
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发生与否的控制能力、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过错程度、权利义务对等、雇员的赔偿能力等,坚持适当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进一步说,就是雇员的劳务行为受雇主支配和约束,所以雇主对雇员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如,是否充分保障雇员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劳务任务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雇员因过错造成的风险,减轻雇员的赔偿责任。
所以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法院判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构成雇佣关系。张某作为专业驾驶员,在履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妥善保护某汽车服务公司车辆,保证行车及车辆安全,完成公司安排的接送旅客任务。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形下,张某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某汽车服务公司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也应合理安排行车任务,充分保障张某停车休息的时间。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张某对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