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本单位形成的成百上千的各类文件、材料,新手档案工作人员经常感觉无从下手,到底哪些该归档?哪些不需要归档呢?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于应归档材料是有明确规定的。
哪些材料能作为档案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