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肖述春
共享助力车的出现给大家的生活出行带来极大便利,但有少数不法分子竟将脏手伸向了它,企图共享变“独享”。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
1990年的王某某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现住在青岛市市北区。2019年8月26日15时许,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路过水集街道团岛路顺宇汽修厂附近时,看到街边停放了很多共享“哈罗”助力车,便起了歪心思。于是,王某某趁无人注意将一辆助力车放进面包车后备箱,开车返回青岛。
王某某自以为偷车过程神不知鬼不觉,却不知道每一辆车都有定位功能,从偷车那一刻起,自己的行踪就暴露了。当日18时30分许,“哈罗单车”莱西地区主管郭某某在公司后台发现有一辆共享助力车离开莱西市运营区,便向警方报案。当晚,王某某被警方带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院支持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还赃物、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