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9月5日,是第五个“中华慈善日”,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照“决战脱贫攻坚,助力疫情防控”这一主题,开展特色鲜明的中华慈善日宣传活动,引导更好的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为此,现根据《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将参与慈善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预以公示,以期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为莱西决胜脱贫攻坚贡献慈善力量。
慈善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捐款福利(企业篇)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除此之外的捐赠即为非公益性捐赠。
基本规定
(1)捐赠接受单位应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捐赠接受单位包括: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发布名单予以公布。
(2)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范围,具体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
1、以“会计利润”乘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2%,计算出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2、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数额。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数额=公益性捐赠的限额扣除;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数额=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2016年9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
(1)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时,需注意所在省(市)地区公布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及名单所属年度。
(2)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慈善捐款福利(个人篇)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2019年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呢?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向慈善组织捐款是免费的。
目前个人用于捐赠的所得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本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
假设小A,2019年3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为8000元,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为1500元,小明拿出了300元捐赠给慈善机构。那么小明9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如果没有捐赠300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捐赠300元后个税需缴纳36元,接收捐款的公募慈善组织基本上都是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因此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假如小A今年3月捐赠了500元,因实际捐赠额超出了450元的扣除上限,因此只能扣除450元,少缴的税款为450*3%=13.5元,另外50元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上面的例子告诉我们:为降低税负,个人在捐赠时可以考虑将一笔大额捐赠分拆在数月内捐出,从而可以分月计算扣除限额。这就是为捐赠人着想而出现“月捐”活动的原因之一。
个税扣除手续
进行个税税前扣除的手续非常简单,只需要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即可,无需主管地税的事前审批或备案。
注意事项:
1、捐赠票据上的“捐赠人”处一定是捐赠人本人的真实姓名。
2、捐赠后应及时向受赠方索取捐赠票据,并及时(当月)提供给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组织全体员工统一实施公益捐赠,应尽量要求公益机构以个人为单位分别开具捐赠收据。若因种种原因,企业只能取得汇总的捐赠凭据,应附上个人捐赠明细表,要求公益机构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用于税局备查。
4、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个税时应在申报系统中正确填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并保管好捐赠票据、个人实际捐赠转账凭证等相关资料,用于税局备查。
实操问题
1、异地捐赠
虽然税法并未作限制,但实际中个人捐赠给异地的区域性公益机构的款项,即使该机构已取得当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且已开出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存在不被捐赠人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因此应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确认。
2、扣除时效
按照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当期的捐赠资金只能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既不得用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继续扣除,也不得追溯到以往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这个文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少数地区允许结转扣除,但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执行该文件,因此实际操作中,个人或其所在企业应与主管税务局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并尽快取得合规捐赠凭证,以免过期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情况发生。
3、扣除资格
许多地区的政府机构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时间都比较晚,如2014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2015年才公布,如果个人在2014年捐款给该公益机构,是否可以凭借该机构在2014年取得的2013年的捐赠资格进行税前扣除,还需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个人捐赠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出台了许多鼓励个人捐赠的税收政策,我国也不例外。
特别注意事项
★ 个人捐赠给某个公益机构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可以请该公益机构提供由税务机关正式对外公布的包含该机构在内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且要确保个人捐赠的期间在名单公布的所属年度内。
★ 上表中的国家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这类机构不需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个人捐赠给这些国家机关可直接享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