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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并非“职业” 消费者维权 需权益正当

2020-08-18 10:47:42    来源:    编辑:

通讯员  刘明晶

  5天内连续4次购买海参共58包,转身状告卖家销售“三无”产品,要求退还十倍赔偿金129600元。莱西法院驳回诉求,为“职业索赔”贴好“警示牌”。

  案情回顾:2018年4月19日至23日,高某在某超市购买海参58包,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5日后高某诉至法院,以涉案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某超市退还十倍赔偿金129600元。

  庭审直击:庭审中,高某称其经营一家水果店,购买的涉案海参用于赠送好友及自己食用,购买时并没有详细阅读商品包装,最后一次购买才发现诉称事项,食用或送人后并未发现不良后果,也没有去超市退换。

  法院裁判:涉案海参未标注任何信息即径行销售,违反法律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最多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并非所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适用“退一罚十”的赔偿标准。

  高某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某超市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且自认食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近年来,举报、起诉商家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索赔”现象日渐突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居高不下。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获得“十倍价款赔偿”,与法律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法律不予支持。

  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一般从消费者购买的频率、数量以及是否多次诉讼等方面分析、认定消费行为的性质、效力,考量消费行为目的、诉讼目的,正确界定职业索赔与正常消费的区别。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兼顾程序与实体公正,合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正裁判宣示市场交易规则,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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