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系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45%、55%。刘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刘某某之母耿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宋某某在公司内无职务。
2019年10月,因公司车辆年审,公司会计将公章交给被告宋某某使用。此前公章一直由会计保管。年审结束后,耿某某、刘某某多次催要公章,宋某某拒绝归还。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出具证明,委托刘某某处理公章返还事宜。刘某某便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返还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公章。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公章应属于公司所有。宋某某虽为公司的大股东,但对公司印章不享有所有权,无权私自占有,且根据双方的陈述,公司公章由公司会计保管,故其亦不具有保管的权利,应将公章返还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虽为公司股东,担任监事,但不享有公章的所有权,无权提起本案的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因此,本案刘某某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公司印鉴、证照是确认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 公司对其印鉴、证照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所以,公司的印鉴、证照既不属于公司的股东,也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更不属于实际控制人。
公司印鉴、证照应该由谁保管?
这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内部协议等形式指定管理人及制定使用规范。如若没有约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代表,具有公司印鉴、证照的管理权限。本案中,宋某某虽为控股股东,但并非公司认可的管理人,不能占有、管理公章。
法人如何索要公司印鉴、证照?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即,要求返还公司印鉴、证照的权利人应为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本案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因公章被非法占有,公司不能在起诉状中加盖公章,如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定代表人具有诉讼代表权,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公司的诉讼行为,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在诉讼材料中加盖公章,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