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与赵某是朋友。2014年3、4月份,谭某在赌博时与赵某认识。之后,谭某与赵某等人发生多次聚众赌博,期间赵某数次向谭某等参赌人员放高利贷。
2014年8月16日,谭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于某借人民币贰万元,大写20000元,期限为1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一次性还清(利息按银行利息4倍计算),以车牌号鲁BXXXXX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车为抵押(到期还不清借款,车归于某所有)。其他注明:此款用于谭家院西谭某家庭开支及车辆维修。”2014年9月21日,谭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现金人民币壹万元”。2014年12月12日,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间,先后伙同赵某等十几人赌博,累计共输人民币60余万元,并借高利贷39万元。2016年6月25日,赵某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18年6月4日,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于某是否向谭某实际支付过现金30000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涉及借款数额较大,于某虽然持有两张借条,并称给付现金,但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此外,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赵某与于某是朋友,于某与谭某之前并不认识,赵某与谭某存在长期赌博关系,于某对赵某从事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应是明知的。于某与谭某在此之前并不认识,陌生人之间借贷较大数额款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而本案10000元的借条中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通常在前笔借款没有还清且无其他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借款的可能性较小。相反,该借条系谭某向赵某出具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借款的性质如何认定。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谭某等人聚众赌博,期间多次向谭某等参赌人员放高利贷的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予以确认。该两笔款项系谭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陈述中的向赵某出具的有借条30000元的可能性较大。故该两笔借款系因赌博所欠,具有高度可能性。赵某让谭某以于某为出借人的名义出具借条,实为掩饰赌债的实质,是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于某以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谭某还款,是借合法渠道实现不法目的。综上,于某、谭某以及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因赌博所产生,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债权债务关系无效。于某要求谭某还款30000元,应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与谭某存在长期赌博关系,赵某要求谭某以于某为出借人的名义出具借条,实为掩饰赌债的实质,是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于某以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谭某还款,是借合法渠道实现不法目的,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本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实为赌债性质的借条,法院在严格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对意图通过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将非法借贷合法化的行为起到了警示打击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