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涛
案情回顾
近日,莱西法院在审理一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被告王某某滥用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不予退还。
2019年7月,原告某公司以挂靠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王某某诉至莱西法院,沽河法庭工作人员到王某某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某又通过邮件向莱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王某某住所地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经审查,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产生诉讼,约定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办案法官通过微信向其释法,劝其撤回申请,王某某认为这样可以拖延时间,拒绝撤回申请。
莱西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认为王某某的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依法不予审查,申请费100元不予退还,随后向其发出了不予审查的通知书。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不能听之任之,要依法予以规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并指出对此类情形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情节较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申请费不予退还;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