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宇
7月31日,市法院在莱西市看守所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宫某基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宫某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1万元。常某、胡某、李某等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并处罚金。
该案系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青岛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市法院成立专案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至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宣判。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宫某基在经营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先后纠集笼络了常某、胡某、姜某军等被告人,逐步形成以宫某基为首,以常某、胡某、李某、姜某军为重要成员,以颜某、马某涛、蔺某超、王某龙、杨某和林某雨(已判刑)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