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薛豪
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
2019年4月19日15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本人,电话未接通,联系其父,其父称其到湖南出差。之后,隋某回电话称其确实在湖南。4月27日,隋某返回莱西,4月30日到司法所报到。
隋某在矫正期间未请假私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规定。莱西市司法局按照《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警告处罚下达后,司法所调整隋某管理等级为严管,每周一次到司法所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状况,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隋某表示愿意服从教育管理,保证以后不再违反监管规定。
对隋某的这次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水集司法所将隋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警告的案例作为反面典型材料,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通过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