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法《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
据了解,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受理和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 强化民事赔偿责任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9条重点围绕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和新设的发行人内部人参加新股配售等制度,对审理科创板证券欺诈民事案件进行了规定。
《意见》提出,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
另外,《意见》提出,为落实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其相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 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民事责任
《意见》第11条、12条分别对诱使风险承受能力与科创板交易不匹配的投资者入市交易和股票配资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
《意见》第11条提出,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第12条提出,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也应认定合同无效。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