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鹏
(一)调解范围
1、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复杂疑难消费纠纷;
2、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消费纠纷;
3、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消费纠纷;
4、其他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消费纠纷。
(二)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调委会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