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庄晓静
随着交易节奏的加快和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居间人日益成为交易角色的中坚力量,发挥着其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居间人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后应由谁来赔付呢?
案例索引
最近,小王因工作调动,想退掉原来租住的房子,在离新单位近的地方重新租用一套,以便上下班。
由于工作忙,思忖再三,小王决定委托中介公司帮忙寻找,后双方约定:王某在与房东签订合同后,需要支付3000元作为中介费。两周后,王某便搬入了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居住,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了中介费。三个月后,房屋的真正房东刘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向其支付房租才能继续租用房屋。原来,和王某签合同的并非真正房东。
那么,在此案中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房屋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并承担自己遭受的损失呢?
案例分析
在该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王某与他人的房屋租赁、交易提供帮助,并收取费用,无可非议。但在此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推动交易的顺利进行。显然,该案中,中介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若该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让王某与一个非房东的主体签订合同,其就应当依法承担王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不得要求王某向其支付报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由于交易双方大多在交易前互不了解,故而愈来愈多地寻求一位具有中间立场的人或公司即居间人来促成交易的进行。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够灵通,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居间人获得订约机会。居间人在居间工作中应当将相对人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其他与订约有关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而委托人也不能就此“万事大吉”,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