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
赵某于2017年9月26日在淘宝店铺“某保健品商行”购买了60盒某牌蛹虫草胶囊,计款10080元。该蛹虫草胶囊系无锡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由某阿胶保健品经营部进行销售,该产品名称为蛹虫草胶囊,其外包装标识及标签齐全,其中【主要原料】蛹虫草子实体,【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赵某购得该产品后便给小孩服用,小孩服用后出现过敏症状。赵某认为其标签中仅标注“少年儿童不宜食用”,显然属于标注不全,标签属于重大瑕疵,影响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某阿胶保健品经营部退还原告货款10080元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100800元,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购买的60盒蛹虫草胶囊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所称的该产品标注主要功能为增强免疫力且不宜适用人群未包含婴幼儿(3周岁以下)便给小孩服用,小孩服用后出现过敏症状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已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少年儿童,少年儿童意指未满18周岁的人,即使原告所说的情况属实,其也是违反产品说明不正确使用产品而导致的后果,与产品质量无关。另外,被告无锡某健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某阿胶保健品经营部、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在销售和生产过程中并无过错,也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由于无法与商家进行直接接触,所以应特别注意销售网站中关于产品的介绍、功能、退换货等内容的介绍,并详细了解销售网站平台提供商及商品销售商的信息;在收货时应当着快递人员的面及时验货,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或与商家在网店中描述的不符的要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与商家、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沟通,沟通过程中可通过录音、网络聊天记录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