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
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以为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老人立遗嘱时的心理有时也是灰色的。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遗嘱是一种继承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立。因此老人要转变观念,以平常心对待立遗嘱。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也是自愿行为,不受任何人包括配偶子女干涉。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对老人的财产权是一种侵犯。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生活中应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方式。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辞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遗嘱内容要避免以下几种错误: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不能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不能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内容要完善,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处分的财产情况(如房产坐落门牌、面积等)、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措词不能含糊,避免出现诸如“XX房产留给儿子XX住”等含糊语言。书写或打印要清楚,不得涂改。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要注意对订立遗嘱的事和遗嘱内容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别人篡改。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有的老人还被迫多次修改遗嘱,他们的身心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在适当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要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八、嘱咐继承人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老人立遗嘱后,应在适当时机将遗嘱书交给遗嘱中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并嘱咐其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遗产中的房产、车辆、股票等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行。受遗赠的人要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继承人拿到遗产后不能当作万事大吉,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以免继承权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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