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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单松源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的机动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案例
2015年初,某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时任其村村主任的刘某签订“机动地”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承包村里西南侧25亩机动地,承包期限10年,每亩承包费200元,刘某将上述承包费交由村里会计。2016年,刘某不再担任某河村村主任,因案涉机动地一直由原承包户占有,后刘某手持“机动地”承包合同向村委会主张权利,村委会称该承包合同现任村委会不知情,承包价格过低,对案涉机动地承包合同不予承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村委会在刘某担任其村主任期间,将案涉机动地以低于市场平均值的价格承包给其村主任刘某,因案涉承包合同系涉及村集体利益、村民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处分村集体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进行村民民主议定,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将案涉机动地低价承包给刘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农村机动地是为了解决农村因人口变化、自然灾害、征地等各类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而预留的土地。农村机动地发包方式是公开竞价发包,年限比较短,一般在1-3年之间。由村里统一按照程序发包,在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集体机动地会统一纳入家庭承包范围,重新做分配。
今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机动地的预留范围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其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
机动地属于村集体的财产,村民享有共同成员权,对其处置涉及村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时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