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想出国挣钱的李某通过徐某的介绍,赴新加坡某船务有限公司工作,徐某收取李某赴新加坡相关费用,并为他办妥了出国的相关手续。
2017年4月,新加坡某船务有限公司面临倒闭,将李某辞退。李某回国后,以出国务工时间未满两年为由,多次到徐某处要求徐某退还中介费。本着息事宁人的想法,徐某同意退部分中介费或是再介绍工作免中介费。
2017年8月,李某通过徐某介绍赴印尼工作,徐某未收取李某赴印尼费用。2018年1月,因李某技术不过关等原因,印尼某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回国后的李某,将徐某诉至市法院,要求徐某退还中介费、押金、赔偿误工损失共计3.7万余元。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出国务工的工作时间是否是居间合同的约定内容。
裁判要旨:
原被告之间是出国劳务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关系成立。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徐某为李某办理出国劳务,并促成了李某去新加坡工作,徐某完成了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其有权收取约定的报酬。
李某主张徐某承诺其到新加坡工作两年,对此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后语:居间人提供的是“机会”或是“服务”,居间人不是用工单位,用工期限、薪酬等内容不是居间合同的应有之义。该案是办理出国劳务方面的普遍型案例,具有普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