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日,市民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左侧超越骑自行车王某的过程中,王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车辆无明显刮碰痕迹且陈述不一致,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后来,王某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6365.83元。出院后王某与李某就医疗费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莱西法院。后经市法院查实,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为我市某食品经营部所有,被告李伟为该经营部雇佣员工。市法院经详细的调查取证认为,被告李某超车时仅距原告15厘米左右,即使双方未接触,该段距离不够安全,为避免碰撞的发生,原告王某紧急避险而摔倒受伤,故被告李某应承担50%赔偿责任。
因被告李某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故应由所在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市法院判决经营部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9096.92元;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李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车辆未接触不能证明王某受伤是由李某所致,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法院的法官提醒:车辆未接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驾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上的驾车行为带来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