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山东省荣成市非访人员张某因长期进京非访,要挟公司索要巨额财物,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据了解,张某因不服法院生效判决,从2009年至2016年间,拒不按照法定信访程序反映诉求,先后多次进京非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并以非访为手段,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向公司施加压力,索要人民币60多万元。
该市信访局相关领导表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逐级走访,不得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更不能非法上访。
2017年12月7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其已与原单位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劳动权益已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罔顾事实,以上访为要挟,索要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征信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一旦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依照有关规定,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并将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取消政府资金扶持、补助;
(三)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六)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
(七)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资格;
(八)限制贷款;
(九)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