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社区矫正人员邓某,因贩卖毒品罪,2008年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假释。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
矫正期间,邓某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服从监督管理教育,于2012年10月中旬,在青岛市汉口路山贺电子城附近,从赖某处购买冰毒0.5克,用于吸食;2012年11月初,在青岛市延安路与延安一路路口,从赖某处购买冰毒半盎司(约6、7克),用于吸食。
邓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市北区司法局依法对该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撤销假释。市司法局经过认真调查审核后予以批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审理后,于2013年8月,依法做出了对邓某撤销假释的裁定,决定收监执行,执行尚未执行的刑期,从2013年8月起至2014年10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