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通过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形式来履行自己对于子女的法定义务。市法院少审庭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发现,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不熟悉和各方立场的不同,造成当事人对给付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一些认识错误,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情况:
不让探视孩子,就不给抚养费
冯某与孙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冯小某由孙某直接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每月探望冯小某四次。冯某支付四个月抚养费后,拒绝按照约定继续支付抚养费,孙某为此将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冯某辩称由于孙某阻止其和家人探望孩子,他就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和释法,冯某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冯某享有探望权,孙某阻止冯某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离婚协议,更违反了法律,冯某有权提起探望权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冯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离婚时约定由一方承担抚养费,后又起诉让对方负担
代某与陈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代小某由代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也由代某甲自己负担。4年后,代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代某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代某直接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自己有理由拒付抚养费,自己没有还要还房贷,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每月给付代小某抚养费55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和教育孩子是每个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陈某以与代某有协议,自己还要每月还房贷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陈某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法院最后判决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50元。
法院判了抚养费的数额,就不能增加了
胡某和滕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滕某直接抚养,但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双方产生争议,胡某表示每月最多支付1000元抚养费,滕某因担心以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孩子教育、医疗费用的增加,1000元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要求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通过给胡某和滕某释法,胡某表示以后会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最后经过调解,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如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费用的增加或患病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适当对抚养费的数额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