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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政策精选摘编

2020-01-21 10:04:25    来源:    编辑:

(一)给予大项目优惠扶持

1.地方贡献扶持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3年按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5年按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扶持。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高管人员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比例奖励企业。

2.项目用地支持

工业用地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对莱西市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大及以上项目,在享受上述土地出让价扶持基础上,耕地开垦费按成本价执行。

3.基础设施配套费扶持

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为40元/平方米。多层工业厂房二层面积减半征收,三层及以上免收。

4.土地使用税扶持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现行土地使用税标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5.“一事一议”优惠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及对当地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特大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 给予社会化招商服务引荐奖励

1.内资项目:达到重点项目及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以形成实际投入额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2.外资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到账金额的数额按到账资金的0.7%、 0.8%、 1%三档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3.对引荐现有产业配套企业的,以实际到位资金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4.对引荐总部经济项目的,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400万元的,按照项目当年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给予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奖励

1.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新项目、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5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年实际到账外资低于上述标准的新项目、增资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

2.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现代农业及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四)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1.开办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2.地方贡献扶持:自认定总部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每年产生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的80%扶持企业。

3.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山东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中国500强”“世界500强”的,分别给予100—10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30—500万元奖励。

4.对总部企业投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且运营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予以奖励。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80%标准奖励。

(五)给予军民融合和海洋经济项目扶持

对军民融合产业和海洋经济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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