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莱西青岛国内视频金融房产教育时尚美食美容健康旅游汽车副刊平安魅力工业环境民生媒体理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百问

2019-04-24 09:47:36    来源:    编辑:

  (一)就业创业与职业培训


  1.企业招用了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
  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2.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8)残疾失业人员。(9)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待续)
大家最喜欢看
首页头条
24小时排行榜
  •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公众号
备案号: 鲁ICP备15020372号-1|鲁公网安备 37028502160105号Copyright 莱西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