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落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通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生活,又便于摊点经营,同时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了从业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促使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维权;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治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
七、信用管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
《条例》规定,县(市、区)食药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小”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结合实践中监管“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惩戒机制。
八、隐患排查,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条例》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力量,形成风险防范机制。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明确其职责和相关待遇,组织其协助有关部门对“三小”进行日常管理和信息报告,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者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九、质量规范,传承发展地方特色食品
《条例》规定,“三小”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食药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同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十、过罚相当,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条例》合理设定了罚则。一是对“三小”多数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二是降低罚款起点。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罚款起点降为小作坊小餐饮五千元,食品摊点一千元。三是设定行业禁入。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规定“豁免条款”,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食品等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违法食品和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