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农业局要求我市广大蔬菜种植业户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用、限用农药:
青岛市内禁止销售和使用61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杀扑磷、氯化苦、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氟虫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乐果、百草枯(水剂)。
除上述全面禁用农药外:毒死蜱、三唑磷农药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二、使用农药要做到:
一是选购农药时看是否有农药签证备案告知书,查询核对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登记作物、防治对象等内容是否与告知书一致。
二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后,不到农药安全间隔期作物保证不采收、不上市销售。
三、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及违法后果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四十条(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法律行政规定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法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